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立法选择 |
| |
引用本文: | 张翔,张嘉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立法选择[J].社会工作,2005(3). |
| |
作者姓名: | 张翔 张嘉显 |
| |
摘 要: | 话题背景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向其提供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制度。1993年6月,上海市率先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1994年,国家民政部肯定了上海的经验,提出了“对城市社会救济对象逐步实行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救济”的改革目标,并部署在东部沿海地区试点。到1996年5月,全国已有206个城市建立这项制度。1997年8月,《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下发,1999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正式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