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调整对象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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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爱年. 环境保护法调整对象刍议[J]. 学术研究, 2002, 6(6): 133-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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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爱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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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湖南 长沙 41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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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两种观点,即环境保护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还是不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就可以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认为环境保护法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观点,有三点不妥:第一,违背了法学的基本原理,混淆了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界限;第二,否认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第三,把人子系统与生态大系统对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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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调整对象 技术规范 主观能动性 系统 |
文章编号: | 1000-7326(2002)01-0133-05 |
Of Adjusting the Target of the Law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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