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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调整对象刍议
引用本文:李爱年. 环境保护法调整对象刍议[J]. 学术研究, 2002, 6(6): 133-137
作者姓名:李爱年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湖南 长沙 410003
摘    要:对于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两种观点,即环境保护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还是不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就可以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认为环境保护法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观点,有三点不妥:第一,违背了法学的基本原理,混淆了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界限;第二,否认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第三,把人子系统与生态大系统对立起来。

关 键 词:调整对象  技术规范  主观能动性  系统
文章编号:1000-7326(2002)01-0133-05

Of Adjusting the Target of the Law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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