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续履行合同判决的适用及既判力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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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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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继续履行请求权并非首要适用的违约救济方式。基于执行依据的明确性,继续履行合同判决应限制适用于被告履行在前的对待给付之诉,判决基准时前的合同双方履行行为经过司法裁判权的审查,都被判决既判力所覆盖。摒除以往败诉被告作为被执行人的片面认识,用辩证思维对待继续履行合同判决既判力范围,合同双方履行行为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都可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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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继续履行请求权 继续履行合同判决 对待给付 辩证思维 既判力范围 |
The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Judgement of Continuing to Fulfill the Contract and the Scope of Res Judica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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