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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寡妇立嗣及其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吕宽庆.清代寡妇立嗣及其权利保障问题研究[J].兰州学刊,2008(3):105-108.
作者姓名:吕宽庆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1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摘    要:在清代,寡妇守志的情况下,可以成为立嗣权利的主体,立嗣方式有应继和爱继,也有异姓继承情况的发生。文章通过研究发现,在清代,守志寡妇的立嗣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国家法律不仅规定了寡妇在立嗣时的主体性地位,还规定了寡妇的权利救济方式。而且清代寡妇已能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地方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倾向于支持寡妇的主张,为保护弱势者的权益,地方官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关 键 词:清代  寡妇  立嗣  权利保障
文章编号:1005-3492(2008)03-0105-04
修稿时间:200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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