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大数据执法与比例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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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邢会强.税务大数据执法与比例原则[J].北京社会科学,2023(11):7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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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邢会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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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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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136)——大数据法制立法方案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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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比例原则,在税收大数据执法过程中,无论是税务稽查、税务检查,还是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处罚;无论是行政事实行为,还是行政法律行为,都需要遵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目的特定与目的正当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均需要逐步在税务大数据执法中予以落实。具体而言,不得对没有偷漏税嫌疑的公民进行大数据监测和稽查,要避免设立中央数据库;大数据稽查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应该是与偷漏税直接关联的个人信息,并且处理的个人信息应限于实现执法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之内。既要发挥大数据的价值,又要切实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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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信息 税务大数据 比例原则 税收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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