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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配置中行政许可与契约自治之界限
引用本文:胡锦璐,廖欣,周玉林.矿产资源配置中行政许可与契约自治之界限[J].社会科学家,2023(9):106-113.
作者姓名:胡锦璐  廖欣  周玉林
作者单位:1. 广西警察学院法学院
摘    要:矿业权兼具行政特许和民事物权双重属性,调整矿业权法律关系的手段包括行政许可和契约自治。在实践中,随之而来的则是行政审批权限与契约自治之间的张力:行政许可与行政协议手段的重叠以及功能的受限、行政协议与严守契约原则的冲突。如何平衡国家干预与私人自治便成为在矿产资源领域的现代问题之一。因而,从分析上述两种手段的性质、作用入手:矿业权出让许可化应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矿业权出让协议本质上是市场行为。同时,以保障公共利益实现为理论指导,提出应重新认识矿产资源配置中审批权限与契约自治之逻辑及限度:以公私法共治为原则,并重新定位行政许可的作用及寻求替代性制度建设。

关 键 词:矿业权  行政许可  行政协议  契约自治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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