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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委托人主体适格法律问题探析——以团体本位法权构造“农户”为中心
引用本文:朱鹤群.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委托人主体适格法律问题探析——以团体本位法权构造“农户”为中心[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408-414.
作者姓名:朱鹤群
作者单位:1.巢湖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238000;
基金项目: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SK2017A0480)
摘    要:以"个人本位"法权构造的民法规则适用于以"团体本位"法权构造的"农户"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其集中体现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委托人主体混同及"多重代理"关系下"行政公权力"的深度介入,导致行政垄断,不仅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自由意思的真实表达,而且增强了信托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对此,为构建主体明晰、监管适度和流转顺畅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法律制度,必须以农村土地确权为前提,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主体,并赋予其适格的委托人主体法律地位,破解"多重代理"模式的法律困境;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为基础,构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适格监督主体;弱化"行政公权力"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干预,培育农村土地合作社等非营利性机构,构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适格服务主体。

关 键 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  主体适格  信托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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