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广东省东莞某制品厂为记录员工的上下班时间,要求员工在上下班时均需打卡,并制定了规章制度,规定“授意或代人打卡立即开除”。该制度张贴在打卡机和厂区宣传栏等公共场所。1998年5月,李某进入某制品厂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2月,李某授意同事詹某代为打卡被发现。某制品厂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本厂规章,遂将李某开除。李某认为自己的行为达不到被开除的条件,遂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开庭审理后,裁决解除双方当事人的事实劳动关系,并由某制品厂支付李某生活补助费人民币17440元。某制品厂不服,遂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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