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主体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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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宪艮 孙天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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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聊城大学教务处,山东聊城,252059;聊城大学教务处,山东聊城,252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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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宪法语言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很容易造成同一宪法条文多种解释结果的产生,那么究竟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有权对其做出最权威的解释呢?在这一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争议。由于宪法解释主体决定着谁能够最终决定宪法的意义,作为宪法解释的主体应当更有利于实现宪法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宗旨,而在这方面,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要比立法机关更具有优势,同时也是世界宪政实践的趋势。而且从司法的过程来说,宪法解释作为沟通宪法与宪法适用之间的桥梁,与宪法适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宪法解释乃是宪法适用的必要条件,而没有宪法适用,宪法解释也将失去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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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宪法解释 人民主权 宪法宗旨 人权保障 宪法适用 |
文章编号: | 1672-1217(2006)04-0028-04 |
修稿时间: | 2005-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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