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政府监护 |
| |
作者姓名: | 邢鸿飞 孙海涛 |
| |
作者单位: | 1. 河海大学法学院 2.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98 |
| |
摘 要: | 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的形成,政府以保护弱者为目的而适度介入私人生活的作用空间越来越大,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继构建了政府监护制度.我国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始于计划经济时代,其内容简单、操作性不强,难以适应日益增加的监护需求.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确我国政府的监护职责,对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施以必要的政府监护,将国家公权力适当引入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领域,已经势在必行.
|
关 键 词: | 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 政府监护 行政救助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