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及其法律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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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亚军.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及其法律管制[J].宁夏社会科学,2004(5):1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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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亚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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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系,陕西,西安,71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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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限制性商业惯例包含两类行为,一是企业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从而阻碍经济正常发展,扭曲贸易的行为,这种行为相当于发达国家反垄断法中所指的垄断行为;二是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论采取这种行为的企业的目的是否在于垄断市场或限制竞争,只要其行为是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就属于限制性的商业惯例,也就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对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界定。经常被认定的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包括搭售、回授条款、限制技术受方对引进技术改进和发展、权利不争、限制技术受方使用技术的地域或者销售产品的市场。对于国际技术转让中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管制,以行为是否损害技术受方利益作为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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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技术转让 竞争 垄断 限制性商业惯例 法律管制 |
文章编号: | 1002-0292(2004)05-0013-05 |
修稿时间: | 2004年7月7日 |
The Confining Commercial Practice and Its Law Restraint in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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