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通说的形成机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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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涛.论法学通说的形成机理[J].学术界,2012(10):81-92,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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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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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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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资助;同时也获得了2012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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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学研究必须以法学通说的建构为目标,这不仅可以重塑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指导作用,而且是法学理论得以繁荣进步的保障。尽管法学通说的形成路径有多种,但重视法学通说的学术前提以及关注法学通说的修辞基础与公共性格,却共同预示着一种法学理论可否位居法学通说的共同关注点。而法学通说的识别则内在性地取决于其自身的主体间性与客观性,这又分别依赖于两大基本转变:一为从独断主义到解释共同体,二是从存在论到规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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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学通说 主体间性 解释共同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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