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文化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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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竞叶.中国法律文化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J].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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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竞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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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就如何正确对待我国历史文化时指出:当前“要特别注意反对那种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文化的民族虚无主义和崇洋媚外思想”。在这个问题上,近年来法学界里有一些人,言必称“英,美”.对所谓“蓝色文明”的西方法律文化长跪合掌。崇拜得五体投她,而对自己的祖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否定的多,弘扬的少,甚至说得一无是处。对西方法律文化的顶礼膜拜,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虚无主义,其最终用意就是要把中国法制“全盘西化”.这些论调是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曾在法学界泛滥的组成部分。为了在法学领域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繁荣马克思主义法学,有必要阐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本文就此谈些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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