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稽核不能缺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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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茂恩.医保稽核不能缺位[J].劳动理论与实践,2006(11):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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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茂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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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医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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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医疗保险稽核是社会保险稽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医保经办机构依法对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医疗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其目的是维护和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查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目前,医疗保险稽核在具体实施中反映出以下一些问题:一是法制不够健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对参保单位和人员的约束力不够强,而对定点医院和药店的支付稽核只能依据服务协议进行约束,法律保障的力度不够大。二是反稽核现象普遍存在。一些用人单位采用种种手段少缴、漏缴、欠缴医保费,医院、药店和参保人员联手钻空子违规报销,严重影响了医保基金的支撑能力。三是稽核力量薄弱。许多医保经办机构未单独设立稽核部门,稽核工作的开展主要依靠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人员协作或采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缺位导致应查未查。四是宣传力度不够。稽核中发现,许多单位对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比较模糊,往往漏报缴费基数,医院、药店对定点协议的内容理解不够,参保人员对其应享有权利知晓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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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 定点医院 参保人员 医疗保险基金 经办机构 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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