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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单法律问题的探讨
作者姓名:梁克秀
作者单位:梁克秀(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安徽,淮南,232001)
摘    要:提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有价证券的债权牧场生和物权特性,它作为债权证券证明的权利在于提单持有人对运输的货物有提取权;而作为物权证券证明的权利则在于提单持有人拥有货物占有权,提单上记载的权利得以行使和转移都必须以提单的占有和转移为前提;而有价证券的特征就是民事权利与权利证书本身的紧密相连,即没有权利证书,民事权利就不能实现,也不能转让给他人,持有提单的人就是权利享有人。有价证券按其证明的权利可分为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三种,提单具有债权证券和物权证券特性。

关 键 词:提单  债权  法律效力  物权  法定占有
文章编号:1003-2134(2001)03-0084-02
修稿时间:200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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