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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允许未领退休待遇“超龄”人员建立社保关系——兼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
引用本文:任宪华.应允许未领退休待遇“超龄”人员建立社保关系——兼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J].中国劳动,2016(5):57-59.
作者姓名:任宪华
作者单位: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正>案情简介2014年10月28日,秦先生申请其母魏女士(61岁)2014年3月1日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并提交魏女士未领取养老待遇证明和冒王女士(48岁)之名签订的劳务协议。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上级业务机构根据新施行规范性文件指出本案不存在劳动关系,①2015年1月6日撤销受理决定、次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秦先生不服提

关 键 词:社保关系  退休待遇  劳动合同  养老待遇  交通事故死亡  劳动关系  不予受理  法定退休年龄  业务机构  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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