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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李莹,吴强.对一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的法律思考[J].中国劳动,2001(1):38-39.
作者姓名:李莹  吴强
摘    要: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原系某化工厂职工.案由:追索劳动报酬. 原告葛某1985年6月1日被某化工厂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1993年初因该厂生产不景气,经济效益差,开始拖欠职工工资,至1993年底厂方共拖欠葛某工资合计人民币1202.75元.1997年1月1日,葛某与某化工厂经协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在葛某离开某化工厂时未向厂方索要拖欠的工资,该厂也未主动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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