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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的地租制度(续)
作者姓名:
余也非
摘 要:
1、地租与地税的分裂 秦代已形成强大的中央集权,所谓“民田…租诸民”(《云梦秦简》三),秦律第一次公布了私田的“契约租佃”为统一的法律制度。“无贵贱,以田多少出人…为徭。”(同上二)也是秦律第一次肯定地租归地主,赋役归国家,农民具有二重人身依赖关系为统一的法律制度。亚丹·斯密说中华帝国地租与地税合一,这是错误的。所谓私属徒、隐民,虽往往只有一重隶属关系,民间也往往有不立租约习惯,隐民更多不立约,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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