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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金融权:主体、本质属性及权能
引用本文:李乐平.农民金融权:主体、本质属性及权能[J].广西社会科学,2013(1):74-78.
作者姓名:李乐平
作者单位:玉林师范学院法商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08ASH009);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一般项目(11BFX017)
摘    要:农民是农民金融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国家是农民金融权得以保障和实现的义务主体。农民金融权是一项主体特定的人权,是一种旨在维护农民金融利益的权利,是一种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相结合的权利,是一种追求金融实质平等的权利。农民金融权包括农民合作金融权、农民民间借贷权、农民商业性金融权、农民政策性金融权、农民农业保险权等权能。

关 键 词:农民金融权  主体  本质属性  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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