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继承权宽宥制度的重新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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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立新,和丽军.关于恢复继承权宽宥制度的重新思考[J].东南学术,2013(1):140-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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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立新 和丽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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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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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研究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项目编号:10JJD82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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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宽宥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且适用条件也较为苛严,限制了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也剥夺了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机会与可能,更与我国鼓励违法人员及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人员弃恶从良、改恶从善,促进社会、家庭和睦团结的法律宗旨相违背。只有贯彻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来构建恢复所有已丧失继承权的宽宥制度,始能有效保护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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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恢复 继承权 特留份权 宽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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