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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的法律适用(上)
引用本文:周国良,赵晓燕,龚勇超,周长征.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的法律适用(上)[J].中国劳动,2013(1):51-53.
作者姓名:周国良  赵晓燕  龚勇超  周长征
作者单位: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正>案情简介张某2012年6月申请仲裁,称,于2006年5月1日进入某公司,签订有期限至2012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4月9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并于2012年1月15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但张某仍以工伤部位需要治疗为由,未能到公司正常上班,并向公司提交病假单。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终止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现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合同法  停工  工伤保险条例  医疗机构  鉴定委员会  劳动者  医疗待遇  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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