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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民主管理法律制度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作者姓名:肖新喜  刘名权
作者单位:[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2]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宜昌443002
摘    要:国有公司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本质的必然要求。根据宪法,我国公司法初步建立起了国有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具有较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也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导致公司法规定的民主管理制度名存实亡。应该完善国有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其核心在于赋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切实的民主管理权,内容主要包括:知情权、意见建议权、异议权、否决权和建议罢免权。

关 键 词:国有公司  民主管理  解释论  立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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