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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修改建议
引用本文:文永辉.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修改建议[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3):46-48.
作者姓名:文永辉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1
摘    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存在较大不足,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情势,在《反垄断法》出台的背景下,对其修改势在必行。参考国际和国内地方立法,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注意四个方面问题:1.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对象的问题;2.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扩张问题;3.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垄断)行为的区分问题;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问题。可以将我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一切不具有独占地位的市场活动参与者,违背公认的商业伦理道德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公平竞争、扭曲竞争,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关 键 词:不正当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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