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溯及力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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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歌旋.刑法中的溯及力问题研究[J].九江学院学报,2015,34(2):119-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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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歌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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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 2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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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不仅包括刑法法条的修订,还包括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立法解释。一般而言,"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但程序性规定对行为人实体权益有重要影响时也应"从旧兼从轻"。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是指实行行为,间隔犯应以实行行为为准,而不能以结果发生时间为准;出于人权保障的考虑,继续犯应从旧兼从轻,而非一体适用新法;连续犯应以新法施行为界点,分段评价。判断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应"先定后比"而不能抽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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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溯及力 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 行为时 有利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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