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刑法中的溯及力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徐歌旋.刑法中的溯及力问题研究[J].九江学院学报,2015,34(2):119-122.
作者姓名:徐歌旋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 210000
摘    要: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不仅包括刑法法条的修订,还包括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立法解释。一般而言,"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但程序性规定对行为人实体权益有重要影响时也应"从旧兼从轻"。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是指实行行为,间隔犯应以实行行为为准,而不能以结果发生时间为准;出于人权保障的考虑,继续犯应从旧兼从轻,而非一体适用新法;连续犯应以新法施行为界点,分段评价。判断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应"先定后比"而不能抽象比较。

关 键 词:溯及力  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  行为时  有利被告人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