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上著作权侵权损害中的法定赔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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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满达 刘海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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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大学,法学院,宁波,315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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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时代的侵权损害赔偿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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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网上著作权侵权的网络性、虚拟性、开放性、实时互动性使得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数额、管辖权和责任主体的确定、举证均存在较大困难.各国在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定额幅度、酌定因素等方面的规定上也有较大差异.为克服法定赔偿制度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弊端,中国宜建立类型化的法定赔偿制度,明确法定赔偿适用时所应考虑的因素,在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确定赔偿额的酌定因素,以侵犯他人权利数量的多寡分别计算法定赔偿顿,并完善判决书理由部分的阐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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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上著作权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 类型化法定赔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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