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竞业禁止三大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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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有刚,宋宏伟.用人单位竞业禁止三大注意事项[J].职业,2012(34):8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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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有刚 宋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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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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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从业期间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保密事项,否则,劳动者将承担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从法律规定看,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制度的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制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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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约定竞业禁止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协议 知识产权 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 化工厂 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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