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两湖地区州县“就地正法”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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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彦波.清两湖地区州县“就地正法”述论[J].暨南学报,2012,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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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彦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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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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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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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清廷于咸丰三年( 1853)起实施“就地正法”政策,藉以应对太平天国起义后全国性的大动乱.两湖地区自19世纪50年代后“盗贼会匪”充斥、社会一直动荡不安,因此,此间督抚们根据清廷的就地正法政策和两湖地区实际情形,制定相关的惩办措施,不仅明确了就地正法的范围和对象,而且使就地正法执行者下延到州县官甚至乡绅、团练,他们都可以随意就地处决“盗匪”.州县实施就地正法分为绅团直接正法、州县官直接正法和州县官审讯、道府委员复讯、督抚批饬正法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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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晚清 两湖地区 州县 就地正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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