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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作者姓名:谭国明
作者单位:苏州社保中心
摘    要: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

关 键 词:工伤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  刑事责任  工作人员  保险待遇  行政部门  近亲属  经办机构  行政诉讼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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