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类学评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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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M.克雷齐尔
,傅再明.法律人类学评介[J].国外社会科学,198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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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M.克雷齐尔 傅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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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与其说法律人类学有过一段特殊的和不很长的"史前史",不如说有过一段为期短暂的现实历史.在早期,受过法律教育的作者——巴霍芬、麦克伦南、梅因及摩尔根——对人类学的发展有过重要贡献,他们和诸如梅特兰、波洛克、西博姆及维诺格拉多夫等历史法学家都对法律的历史和范围的研究特别感兴趣.比较法学家如A.H.波斯特和约瑟夫·柯勒搜集和汇编了被当作各个社会的范围广泛的法律规则.涂尔干则将法律放在分析原始和现代社会组织的核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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