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兼论我国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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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伟舜.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兼论我国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的完善[J].新疆社科论坛,2012(2):4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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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伟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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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2009级博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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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影响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应有效用的实现。强化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使基金托管人具有独立监督实体的法律地位,确保坚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这一原则的实现。以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受托人这一法律地位为出发点,以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为指导,科学配置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和利益,以实现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应有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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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法律地位 共同受托人 制度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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