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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内在矛盾——关于国有企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哲学思考
引用本文:丁焰辉.试论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内在矛盾——关于国有企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哲学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1993(3).
作者姓名:丁焰辉
作者单位:广西轻工干校
摘    要:1 市场经济是由市场主体和客体两大系统有机构成的。所谓市场主体,是指通过参与市场活动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组织和个人;所谓市场客体,是指市场各种财产的货币或实物形式。二者关系的最基本的方面,构成市场经济的基础,即市场主体必须是拥有其财产的完全独立和自主处置权的经营主体,亦即市场主体能够直接、迅速、有效地根据市场的行情变动来决定其资源的配置方向、结构和规模。也就是说市场主体必须是完全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法律关系的观点看,作为市场的主体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各种生产资料(包括固定的和流动的两部分)和货币形式的资产是每个独立市场主体绝对占有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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