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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见·歧视·颠覆——我国《公司法》第64条之批判
引用本文:毛卫民.偏见·歧视·颠覆——我国《公司法》第64条之批判[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7(1).
作者姓名:毛卫民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摘    要:作为偏见与误解的产物,我国<公司法>第64条虽然有利于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却对一人公司的股东严重不公,甚至堪称歧视.该条规定不仅违背我国<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的初衷,而且违反公司法的一般原理.它的存在与施行不仅是对"一人公司"的否定,而且是对公司基本制度的颠覆.<公司法>第64条应当予以废止.

关 键 词:一人公司  股东  连带责任  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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