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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引用本文:舒晓.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几点看法和建议[J].江汉论坛,2002(2):60-62.
作者姓名:舒晓
作者单位: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武汉,430079
摘    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立标准应包括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实体标准是看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程序标准是看法院对其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有无管辖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应予改革,应废弃“通知参加”方式,增加“当事人追告”方式和“诉讼告知”制度。鉴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利的诉讼地位,建议确立第三人主体资格的异议制度,并取消对其诉讼权利的过多限制,以充分发挥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关 键 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确立标准  诉讼方式  诉讼地位
文章编号:1003-854X(2002)02-00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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