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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电加征税应怎样统计
摘 要:
为了整顿彩电流通秩序,缓和供需矛盾,1989年年初国务院决定对彩电实行专营并在价外加征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两税”)。对此,商业部规定不作“纯销售额”和“零售额”统计,并从1990年起,要求在商品流转统计报表外另加附注,反映“两税”金额。而最近国家统计局又下文规定,要求将“两税”计人“零售额”。这既造成两个部门的统计口径不一,又给基层企业添了不少麻烦。这个问题应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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