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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解决社会纠纷非法方式的根除
引用本文:何文强. 论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解决社会纠纷非法方式的根除[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3(1): 46-49
作者姓名:何文强
作者单位:川北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四川,南充,637000
摘    要: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解决纠纷的方法在本质上是与我国主流的、正式的、合法的解决纠纷方法相冲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介入社会纠纷的解决是一种非常态的存在,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毒瘤.本文认为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非法方式具有非法性、隐蔽性、破坏性和暴力性等特征.在分析了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非法方式形成的社会原因和文化原因等之后,提出了根除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解决纠纷非法方式的对策.

关 键 词: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性、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ON ERADICATION OF THE PRACTICE OF SOLVING SOCIAL DISPUTES BY GANGSTERDOM
HE Wen-qiang. ON ERADICATION OF THE PRACTICE OF SOLVING SOCIAL DISPUTES BY GANGSTERDOM[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05, 3(1): 46-49
Authors:HE Wen-qia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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