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效力对等或不明时利益应归属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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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柴黎平.证据效力对等或不明时利益应归属劳动者[J].中国劳动,2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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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柴黎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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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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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实行的是证据优势原则,即争议各方当事人谁依法提供的证据具有优势,即推定该方所证明的事实为法律事实,谁就有可能取得胜诉的结果。在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的证据效力对等,甚至是无法判断哪方的证据具有优势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推定哪方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法律事实是劳动争议处理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在以财产为标的的争议中,仲裁员一般采用的是折衷的方法,即争议双方各自取得部分的财产权利。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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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对等 证据效力 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 劳动关系 仲裁员 归属 职工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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