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国式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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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佳,曾文麒,张艳.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国式建构[J].管理科学文摘,2009(23):146-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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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佳 曾文麒 张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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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2]成都理工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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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目前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制度,但从我国的历史传统来说刑事和解制度是比较符合中国人对轻微案件的处理态度的。我国受儒家传统丈化熏陶数千年,在一定程度上追求“和”,民间也多“以和为贵”,民众对轻微的案件也一般主张以非讼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不主张将矛盾激化。在明代就存在乡诉讼制度,乡间争议都在长者的调解下解决争议。虽然我国刑事法律没有明文确立刑事和解制度,但是民间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少也是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的。这成为我国借鉴刑事和解制度良好的人文环境,刑事和解处理轻微案件的方式符合中国民众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习惯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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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 不起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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