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设立的理论意义与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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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振芝,赵伟,林世兰.探望权设立的理论意义与实践[J].理论界,2002(5):8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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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振芝 赵伟 林世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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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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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离婚率的逐年上升,离异双方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纠纷日益增多.对此,我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些符合民意,顺应潮流的规定,对完善婚姻法理论体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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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探望权 中国 婚姻法 监护制度 行使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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