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案例:2006年2月,周某个人投资12万元成立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从事粮油经营。2006年9月,周某购进一大批小麦,因保管不善,被雨水淋湿变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公司无力继续经营。周某所投资的12万元已经远不够用于偿还债务。公司债权人要求周某个人继续偿还剩余的债务。周某表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超过出资额以外的公司债务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因而拒绝清偿。公司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清偿剩余债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周某以其他个人财产对公司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