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法公约》岛屿制度中的岩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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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瑶,卜凌嘉.论《海洋法公约》岛屿制度中的岩礁问题[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3(4):174-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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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瑶 卜凌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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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山大学法学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广州 510275) 2.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广州 510275)、广东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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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山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之中山大学环南中国海研究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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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岩礁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岛屿,但被称为“岩礁条款”的该《公约》第121条第3款,既没有界定岩礁的自然属性,也没有对其社会经济属性的标准即“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和国家实践对何为岩礁有不同的看法,而国际法院至今也未曾对岩礁的定义作出直接的解释。从《公约》的有关历史资料、国家实践、国际司法判例和学者的有关著述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认为:对岩礁定义的宽泛解释并不可取,判定某一地质形态是属于岛屿还是岩礁,应主要考察其自然条件是否足以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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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岛屿   岩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法院   国家实践 |
收稿时间: | 2012-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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