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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赔偿中“法定赔偿制度”的思考
引用本文:丁兆增.知识产权赔偿中“法定赔偿制度”的思考[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2):39-42.
作者姓名:丁兆增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12
摘    要: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多样性与专业性特点,再加上权利人举证困难与侵权行为人财务及销售情况的隐蔽性,因此在确定知识产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时存在许多困难。法定赔偿制度的确立,在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所得利益难以查清的情况下,为人民法院及时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定赔偿原则指侵权人以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的全部损失为限,对其进行全面赔偿。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制度并非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到法定赔偿范畴。

关 键 词:法定赔偿  知识产权  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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