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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陈洪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2):186-190.
作者姓名:陈洪兵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编号:CLS[2016]D52);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16FXB004).
摘    要:制售“瘦肉精”“含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等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增设专门的罪名予以规制,虽不失为一种思路,但由于这类非食品原料往往具有正当合法的用途,完全予以禁止也存在问题。生产、销售假药等行为,只有实际售出,才能成立销售假药罪等相关犯罪的既遂,故生产而未销售以及购入而未销售的,不成立相关犯罪的既遂。销售假药等金额巨大,由于其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致人死亡”不具有危害相当性,根据同类解释规则,不应认定为销售假药罪等相关犯罪的“其他严重情节”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关 键 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犯罪构成  既未遂  情节严重  司法适用
收稿时间:2017/12/15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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