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级上访的概念、类型和发生机制 |
| |
引用本文: | 孔凡义,杨小龙.越级上访的概念、类型和发生机制[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1):33-38. |
| |
作者姓名: | 孔凡义 杨小龙 |
|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省信访理论研究基地,湖北 武汉 430073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16BZZ007). |
| |
摘 要: | 在信访制度建立之初,各种制度都没有对越级上访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即使是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也只是提出逐级上访的导向性规定。党的十八大之后,越级上访才被中央文件正式提出来,并确定为不受理的上访类型。越级上访可划分为腐败违纪举报型、督促执行型、历史遗留问题型、征迁强拆型、讨薪求助型、政策创制型等类型。越级上访是属地管理的矛盾逼出机制、超地方治理权限的政策诉求外溢机制、等级政治信任的心理推拉机制、维稳压倒一切的反制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越级上访反映的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群众之间的互动关系,是群众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制度缝隙的利用和动员。
|
关 键 词: | 信访 越级上访 发生机制 中央与地方关系 |
收稿时间: | 2018/9/17 0:00:00 |
|
| 点击此处可从《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