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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租赁权物权化及其公示模式选择
作者姓名:黄周炳
作者单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    要: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出发,规定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保障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实现对物的支配.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租赁权与物权在对物的支配利益上会产生冲突,故对租赁权应予公示,其公示模式或采取登记对抗,或采取占有对抗.从我国租赁权的现状出发,应采取占有对抗的模式.

关 键 词:租赁权  物权化  登记对抗  占有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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