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河长触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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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东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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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监管失职罪中河长的义务来源是其职权内容和责任内容,前者包括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和河流监督权力,后者包括水体保护、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的责任。河长在环境监管失职罪中主体条件的判定在除了政府工作人员之外,需要对民间河长、公益河长、村级河长进行分别探讨。河长触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行为模式有四种,分别是对水体资源、水质条件、流域设施、整体生态的保护失职,而对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司法认定则需要结合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判断,以督促河长更好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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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河长制 环境监管失职罪 河长 司法认定 |
Criminal Law Application to the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in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Committed by River Chief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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