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前学界对社区矫正的性质问题仍然存在诸多争议,争议的本质是惩罚性属性和社会处遇属性孰更能体现社区矫正的本质。将社区矫正视为动态的过程来审视,它本质上是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过程。要实现这个过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构建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互动。这两个条件彼此独立、缺一不可。这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以及其与服刑人员的社会互动,其中后者更为关键。因此,社会处遇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惩罚性属性居于次要地位,它是开展社区矫正的约束性条件。针对当前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的司法所权威性不足,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介入度不深的现状,也提出相应的应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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