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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与宥恕
作者姓名:哈特  张汇文
摘    要:近代各国刑法对于严重罪行的责任;都由于援引“宥恕条件”而予以免除或“减轻”。但在实践中,却没有一个法律制度认为所有的刑事责任都可以因任何一种“宥恕条件”的存在而加以免除。在法律上承认“宥恕条件”的重要性,从来就不是无条件的。作为刑法上“宥恕条件”的所谓“犯错误、“意外”、“威吓”、“强迫”、“精神失常”等等,和作为民法上“可使失效”条件的同样情况,二者之间显然有其类似之处。在客观标准(即严格责任)和道德罪过的“内在事实”之间,不仅不易划清界限,而且很难统一起来。为了避免混乱,就必须区别:(1)道德上只允许处罚那些完全出于自动的犯罪行为;(2)道德上只允许处罚那些自动去犯“道德上错误”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自动的行为”是共同的因素,但道德上应否处罚,二者则不是完全一致。因此可以说,“法律处罚“和“道德谴责”二者即有联系,又有区别。承认“宥恕条件”作为法律责任基础是一回事,承认法律威胁作为法律责任基础是另一回事。这是两个不同的原则,我们不应强调法律威胁而去牺牲“宥恕条件”的道德价值。不论是在刑事方面,或在民事方面,精神条件都是构成责任的重要因素。只不过,在民事事务中,它的作用是具体表现在“使其失效”而已。在民事事务中,由于某些“宥恕条件”的存在而使有关行为或事务“失效”,这样就可以对个人的“选择”自由提供保证,从而使他对于法律的信心和拥护也可以加强。因此,承认“宥恕条件”必须与法律威胁效力分别看待。承认“宥恕条件”,可使个人得到更大的保证,这一点则是凭法律威胁所不能作到的。这说明为什么我们必须结合“宥恕条件”来补充“严格责任”之不足,也说明为什么必须从“宥恕条件”的价值方面来理解所谓法律威胁这一问题。同时,也不要忘记,并非一切的法律都是好的法律。总之,一种承认“宥恕条件”道德价值的法律制度,对整个社会的幸福来说是有益的,当然,也必须承认在这个制度中,还包含着有组织的强制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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