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伤残由谁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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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启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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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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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由 申诉人张某因单位解体,于1997年6月找到木材搬运个体商唐某,双方达成协议,由唐某安排张某从事木材搬运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系计件工资制,每半月发一次工资.工资由唐某造册,搬运工签字领取.1997年8月下旬,张某在抬木材上车时由于跳板滑落,被木材压伤.经住院治疗后,2000年1月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8级.就伤残赔偿问题,张某与唐某发生争议,张某申诉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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