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之我见 |
| |
引用本文: | 李巧毅.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之我见[J].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6(6): 18-22 |
| |
作者姓名: | 李巧毅 |
| |
作者单位: | 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090 |
| |
摘 要: | 当前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的争议 ,其实只是名称之争 ,该制度应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人格 ,由股东和公司共同对公司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应当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在引入该制度时应当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立 ,并应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自由裁量权 ,发挥判例的示范作用。《民法通则》确立的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可为该制度的司法适用提供法律依据
|
关 键 词: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 适用 |
文章编号: | 1009-055X(2004)06-0018-05 |
修稿时间: | 2004-06-13 |
Some Personal Opinion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of Nullification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in China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