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事和解是新刑诉法增设的一个新制度,该制度的出台旨在通过司法机关的介入,调动加害人和被害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让其对相关问题尤其是赔偿问题积极地协商与沟通,最终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从而促成社会关系的和谐,这既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又可节约司法资源。然而由于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不明确,和解赔偿的标准不统一,和解协议的效力不确定,刑事和解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相关问题的存在,使得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困境,因此需要从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确定和解赔偿的具体标准、确保和解协议的履行、建立健全刑事和解案件的监督机制这几个方面来完善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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